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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湖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外单位来公司施工、务工及实习培训人员比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    员工奖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    对努力工作、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以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处理。

第六条    对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敢于检举揭发违规违纪的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对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纪情况隐瞒不报、有意拖延、袒护违纪员工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条例给予处理。

第七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授予优秀员工、标兵、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群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的员工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八条    对违规违纪或违法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员工的处理分为:经济处罚、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留岗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上述处理既可独立适用,也可将经济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降职、免职的处理适用于作业区(科室)以上管理人员。

第九条 员工年度内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所受处理的种类,分别按下列规定附加处罚;

(一)    口头警告,200元/次;

(二)    通报批评,400元/次;

(三)    留岗察看期限为3—12个月,期间享受冷水江市最低工资待遇。

年度内受到口头警告二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一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被评先评优、晋升职务、评聘职称。

第十条 违规违纪员工,本人主动向公司相关部门如实供述其全部违规违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第二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二)    在经营管理、生产组织、科学研究、工艺改进、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有发明、创新或者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效显著者;

(三)    在避免各类事故或重大事件的发生、挽救事故损失和各类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者;

(四)   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社会秩序、见义勇为、保护公司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突出表现者;

(五)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不合理的协议、合同或项目开支等,使公司免受损失或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六)    有其他突出成绩或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人员。

第十二条 代表公司参加地(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技术比武,获得前6名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代表公司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体育、文艺和其他类别的比赛,获得前3名的个人和团体,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对取得与本岗位所需专业学历、职业资格证书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或获奖员工本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公司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员工获得荣誉性奖励,由奖励主管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三章      处罚

第一节  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上班迟到、早退、离岗、睡岗,年度内第一次被查获的,处罚50元;第二次被查获的,口头警告;第三次被查获的,通报批评;第四次被查获的,留岗察看;被查获五次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迟到、早退、离岗、睡岗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四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年度内按累计天数比照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年度内第一次被查获的,口头警告;第二次被查获的,通报批评;第三次被查获的,留岗察看;第四次被查获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内,从事炒股、基金、期货、债券等活动或干私活,年度内第一次被查获的,口头警告;第二次被查获的,通报批评;第三次被查获的,留岗察看;第四次被查获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内,脱岗从事第二职业,第一次被查获的,通报批评;第二次被查获的,留岗察看;第三次被查获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请假制度、交接班制度的,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工作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致使考勤登记表或交接班记录本遗失的,口头警告;私自提供给他人的,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的,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伪造、擅自篡改、销毁劳动考勤或交接班原始记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岗察看以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旷工一天,通报批评;连续旷工二天、年内累计旷工五天的,留岗察看;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年内累计旷工七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擅自请本单位同事代班,通报批评;擅自请外来人员代班,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岗位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到或者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所在单位任务分配或工作安排的,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和规定,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或者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上班不按规定着装和穿戴劳保用品的,处罚50元;经教育不改的,口头警告;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工作)场所吵架、打架、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故意阻挠、辱骂、殴打管理、监察等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视情给予留岗察看以下处理,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或组织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不服从正常生产调度、指挥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以上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违章指挥、调度或违规操作,造成生产、设备、安全、环保、质量、计量、消防、医疗、交通等事故的,对一般性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口头警告;一般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或重大事故的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或特大事故的次要责任者,降职或免职、或者留岗察看;特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者降职、免职或留岗察看。

第三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服务态度恶劣,刁难服务对象,损害客户利益的,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情节严重且给公司信誉和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利用工作(业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吃、请钓、请娱乐等活动,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打牌等“娱乐”活动变相收受贿赂、或在业务单位进行个人投资入股的,降职或免职,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利用工作或者职务(岗位)便利,从事或为他人办理与公司相关的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工程、检修和劳务等业务,从中牟取个人利益的,降职或免职,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贿赂,或者在业务活动中收受服务对象的财物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所受数额,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不满500元的,口头警告;

(二)    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通报批评;

(三)    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降职或免职,或者留岗察看。

(四)    2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索贿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对外业务、经济往来中(包括业务发包、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产处理、投资、经济担保、资金支付、实物验收、计量、原燃料物资取制样和检验化验等),利用职权或岗位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为本人、他人或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故意将内部情况透露给他人,使其利用公司某些管理上的缺失或者有意为其制造机会,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泄漏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给公司造成工作被动或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擅自篡改、损毁原始数据、凭证和记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岗察看以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节  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截留利润、工资奖励及其他费用挪作他用的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或者留岗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次要责任人比照主要责任人降一档处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利用公司设备物资对外进行营利活动的,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或者留岗察看;情节严重或将所得收益归私人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

次要责任人比照主要责任人降一档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挪用公司资金,根据挪用的数额,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不满500元的,口头警告;

(二)    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通报批评;

(三)    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降职或免职,或者留岗察看;

(四)    2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加重一档处理。

第四十三条 职务侵占公司财物的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理的同时,并处收缴违规所得财物。

第四节  违反护厂防盗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不遵守公司门卫出入管理制度,有意逃避、或者拒绝执勤人员检查的,口头警告;对执勤人员进行侮辱、刁难、围堵、谩骂、殴打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或其他执勤保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被盗或被私拿的公司财物从门卫出厂的,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擅自脱离岗位,造成公司物资流失的,给予留岗察看;故意放走盗窃或私拿公司财物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价值多少,解除劳动合同:

(一)盗窃公司财物的;

(二)私拿公司财物出厂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盗窃、私拿提供便利的;

本条例所指的私拿,是指未经许可将不属于员工个人的财物拿出厂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正在发生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下处理。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不作为或不及时赶赴现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员工家属盗窃公司财物,事前与员工有通谋的,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前没有通谋,但员工对其家属的盗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报告、不制止,或者包庇、袒护的,通报批评;窝脏、销脏、帮助其转移赃物赃款,或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止有关部门查办案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主观原因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挂钩考核指标的,主要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条 年度内生产现场发生二人以上或二起以上工亡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免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设备、质量、计量、采购、销售、工程、设计、财务、统计、财物损失、医疗、卫生、火灾等事故(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万元的,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以下处理;50万元以上的降职或免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连续三个月发生二起、或者年度内发生三起重大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发生特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免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三条 技改、检修、工程等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万元的,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以下处理;50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弄虚作假、隐瞒、转移各种收入或资金,私设“小钱柜”的,主要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规定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主要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进行对外投资、担保、或者擅自进行资产处置的,主要责任人降职或免职;造成资产流失的,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办事程序、管理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造成一般影响或经济损失不满10000元的,口头警告;

(二)   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通报批评;

(三)    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不满100000元的,降职或免职;

(四)   造成特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以下处理;包庇、袒护违规违纪行为的,降职或免职。

第六节 违反信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信访管理条例和规定,超过五人聚众集体上访的组织者、煽动者、幕后策划者,或者引诱、胁迫他人参与上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或者留岗察看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有打、砸、抢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围堵、冲击公司、工作场所或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免职、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纠缠、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限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免职、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 在公司内、外散布谣言,恶意中伤、损害公司形象,使公司蒙受损失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免职、留岗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 对员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否则,以失职、渎职论处。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公司对外各类争诉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向有关部门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留岗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单位擅自提供证据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留岗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对公司各类责任事故的处理,本条例有规定的,依本条例处理;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按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    被劳改教养的;

(二)    被强制戒毒的;

(三)    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理的。

第六十九条 对营销、采购、质检、技改、财务、保卫等岗位员工的违规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不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在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前,一律先调离原岗位,待调查核实后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以上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员工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停止享受一切待遇。

第四章          经济赔偿

第七十二条 因违规违纪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性质及经济损失额进行赔偿,赔偿金由公司从本人单位工资总额中一次扣除,单位逐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原则上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冷水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    由于工作失误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5%赔偿;

(二)    由于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10%赔偿;

(三)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0%—50%赔偿;

(四)    过失损坏公司财物,按损失额的10%-50%赔偿,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除全额赔偿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留岗查看以下处理;

(2)、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奖惩权限及程序

第七十三条 人事部是公司员工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员工奖惩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综合治理、交通、消防、医疗等事故的等级、经济损失额、事故责任,由公司各主管部门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五条 除由公司直接查处的外,对员工通报批评以下处理,由查处单位负责;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负责;留岗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二级单位报送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人事部发文归口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员工的奖惩,各单位必须核实事实,取得证据。除授权由二级单位处理的外,应在十日内(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三十日)将有关调查材料及奖惩建议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实施。

第七十七条 对应受处理的违规违纪或违法员工的处理时间,从证实其违规违纪行为或接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八条 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应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调解、仲裁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但调解、或者生效裁判的结果改变原决定的,则按调解书或者生效的裁判书执行。

第八十条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部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被处理人应在十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一条 公司人事部和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员工奖惩台帐,并将有关材料和奖惩文书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处理条款中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理责任人系指担任作业区(科室)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损失系指直接经济损失。已构成违规违纪事实,由于他人及时举报或组织及时发现查处而挽回或避免的经济损失,视同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奖惩处理期限一律以日历时间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公司有关专业性规定、规章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 博长控股集团所属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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